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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選任資訊
本公司獨立董事選任採公司法第192條之1之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公司章程中。 本屆獨立董事係由董事長推薦四名獨立董事(XXX先生、XXX先生),並提請公司治理委員會依其組織規章第3條規定審議,惟因推薦之二位獨立董事與目前公司治理委員會成員相同,故公司治理委員會依其組織規章第十條第一項利益迴避之規定決議,建請逕行提請董事會審議,後提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四名獨立董事均依公司法206條適用178條利益迴避之規定未加入表決),並於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受理期間以書面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辦理提名事宜;另於提名受理期間後,由董事會審理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二名獨立董事均依公司法206條適用178條利益迴避之規定未加入表決),經董事會評估其符合獨立董事所應具備條件後並符合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送請股東常會選任之。

99年股東會經股東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當選之獨立董事名單:XXX、XXX。
100年股東會經股東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當選之獨立董事名單:XXX、XXX
姓名學歷簡歷
XXX英國倫敦大學法律系學士學位香港、英國及新加坡合資格律師
XXX悉尼大學經濟學士學位香港會計師公會之執業會計師、澳洲會計師公會之註冊執業會計師及澳門會計師公會之創會成員
獨立董事符合獨立性說明(詳下表):
條件/姓名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下列專業資格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 或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 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 師以上法官、檢察官、律師、 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 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 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商務、法務、財務、會 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 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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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姓名符合獨立性情形
非為公 司或其 關係企 業之受 僱人。非公司 或其關 係企業 之董 事、監察 人(但如 為公司 或其母 公司、公 司直接 及間接 持有表 決權之 股份超 過百分 之五十 之子公 司之獨 立董事 者,不在 此限) 。非本人 及其配 偶、未成 年子女 或以他 人名義 持有公 司已發 行股份 總額百 分之一 以上或 持股前 十名之 自然人 股東。非前三款 所列人員 之配偶、 二親等以 內親屬或 五親等以 內直系血 親親屬。非直接 持有公 司已發 行股份 總額百 分之五 以上法 人股東 之董 事、監察 人或受 僱人,或 持股前 五名法 人股東 之董 事、監察 人或受 僱人。非與公 司有財 務或業 務往來 之特定 公司或 機構之 董事(理 事)、監 察人(監 事)、經 理人或 持股百 分之五 以上股 東。非為公 司或關 係企業 提供商 務、法 務、財 務、會計 等服務 或諮詢 之專業 人士、獨 資、合 夥、公司 或機構 之企業 主、合夥 人、董事 (理 事)、監 察人(監 事)、經 理人及 其配偶。未與其 他董事 間具有 配偶或 二親等 以內之 親屬關 係。未有公 司法第 30 條各 款情事 之一。未有公 司法第 27 條規 定以政 府、法 人或其 代表人 當選。兼任其 他公開 發行公 司獨立 董事家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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